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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立项原则

校级本科教学改革立项,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2.项目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对创新意识突出、改革力度较大的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项目予以积极扶植,重点资助;

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一次性审批教改项目中,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教改项目数限1个。

二、研究范围和内容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基本分为四大类,即学校总体教学改革、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

1.学校总体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战略性、整体性的研究与实践;

2.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以宽口径大类专业为对象,集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等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

3.课程建设类项目是指对课程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

4.教育教学管理类项目主要探索适应新时期学生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教学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等。

三、立项程序

1.学校下发立项通知,公布立项指南;

2.各单位组织申请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请表》,并对其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式立项。

四、经费及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学校对项目的资助力度,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三类;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12万元,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一般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0.5万元,建设期限为12年。

2.我校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拨款按1:1给予配套经费资助;若无经费资助,学校先给予0.3万元启动经费,以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定配套经费。

3.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2)发表或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

3)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文献资料、磁(光)盘、计算机软件等;

4)项目成果鉴定费。

4.教务处对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宏观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5.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每年年底向教务处递交年度项目研究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任务。若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组重要成员进行重大调整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6.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冻结经费使用权或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教改项目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

1)年度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或无故未能按期完成任务;

2)擅自对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

3)擅自中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它用。

7.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少数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可分别提升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追加相应资助经费;对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有重大突破的项目予以嘉奖,并在今后各项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和教育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

五、项目的鉴定与验收

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与成果鉴定。其程序如下:

1.学校教改项目的鉴定或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项目组可申报省、部级鉴定;凡国家、省部级项目均由省、部委主持鉴定;

2.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提出申请鉴定、验收的书面报告;

3.项目组所在单位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同时提出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4.一般项目的验收或鉴定专家组由5人组成,重点项目的鉴定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必须有1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育学科专家,1名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重点项目的专家组中还必须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

5.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会议评议,也可采用通讯评议;会议评议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集中进行;

6.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周向每位参加评议的专家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研究成果;

7.鉴定、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对项目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填写成果鉴定、验收意见;

8.鉴定、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研究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送交教务处存档。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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